发布日期:2014-05-22 22:26:15 编辑:刘玲 来源:秦汉医学文化网 点击率:4266次
冥(螟)病
[题解]《五十二病方》78行载(1ì),按常例可释为麻风病。先行者们从全文考虑依《庄子·天运》:“其知憯於虿之尾”;“释为虿(chai差)”,即蝎子,很有功底。本文冥(螟)下收一方,螟意虫蚀,原文讲临床表现是:“虫齧”之伤口“无恒处”,鼻、口旁、齿、手指等均见伤,甚至:“鼻抉(缺)指断”。上述症状,恰是麻风病的临床表现,我国“噬肤灭鼻”之病,早见于《周易·筮卦》。一九七五年出土的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是公元前217年的随葬物,该书203、264等页均讲到“疠”(1i)、“疠迁所”,记载疠的临床特征是:“眉突,鼻突坏,刺之不嚏,肘膝到两足下踦,……溃一所”。当时的医生说“疠也”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整理小组释疠为麻风病,释“疠迁所”为麻风病隔离区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中记载的《秦律》、《法律问答》、《封诊式》均为秦统一六国后立的新法,文中讲疠之临床表现与本方螟之临床表现基本一致,将冥(螟)释麻风病有据。但梅毒晚期之临床症状,也可“疮发于面”口腔粘膜、鼻腔、唇齿等均可受损,秦汉医家无法区别。《五十二病方》中的(虿)与冥(螟)所含本意有别。
▲治方
[原文]冥(螟)病方:冥(螟)者,(1)虫所齧穿者(2)(也),其所发毋恒处,或在鼻,或在口旁,或齿龈,或在手指134,使人鼻抉(缺)指断(3)。治之以鲜产鱼(4),而以盐财和之,以傅虫所齧者(5)口口口135口口口之。病已,止。尝试,毋禁。令136。
[注补]
(1)螟:《说文》:“螟,虫食谷心者,即指谷物的蚀心虫。”本史似指虫噬之伤。
(2)缺一字,依“螟者,虫所智穿者()也”故补“”。
(3)“其所发”:指虫“齧穿”之地不固定(毋恒处)引出以下解释,直至鼻子烂缺了,手指烂断了。
(4)“鲜产鱼”:刚捕的生鱼即活鱼。
(5)“冶而以盐财和之”:参48行,“冶以猪煎膏和之”两句语法一致,故缺字补“冶”,“和”在《五十二病方》常用,同“合”,指混合,24行“皆合挠,”25行“凡二物并和”均指调合混合。“冶而以盐财和之,以傅虫所齧者”即将活鱼切碎,用适量的盐与鱼肉挠合后敷在伤口上。
[今译]虫螟病(麻风病),虫螟所噬的伤口,没有固定的地方,虫螟病或者伤鼻,或者伤口唇周围,或者伤齿龈处,或者伤及手指,病重者能使人鼻子烂缺一块,手指烂掉一节。治疗螟虫所噬的伤病好了,治疗就停止,这个方子试用过,治疗中没有禁忌,虫螟所噬之伤就这样治疗。